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的領導關係決定了上級檢察院及其領導,本院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內設機構負責人等領導主體在檢察業務活動中經常就具體案件發出指令,這種指令是行使指揮監督權的重要表現,即上級有權發出指令要求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採取一定的訴訟行為。檢察一體化也正是通過指令的傳輸得以實現的,如果沒有檢察指令的法治化,一體化就容易產生“變異”。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中,應該增添檢察指令法治化的內容。鑒於該法是一部基本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作出詳細規定,可用一至二個條款規定檢察指令的形式、決策運行、指令異議、指令公開、指令追責等相關內容。比如,明確指令的類別與形式,以區分檢察事務指令和司法行政事務指令;健全檢察指令決策運行程序,切實規範檢察機關領導權力的行使;建立檢察官對違法指令的異議制度,從制度上制約上級權力的濫用;推行檢察指令公開,確保對檢察機關領導權力的監督和對檢察權力的民主參與;明確檢察指令追責機制,促進公正高效廉潔司法。  (原標題:實現檢察指令的法治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c50ncpdd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