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志堅 葛東升 劉艷 陳霞
   王魯坤/製圖
  本報訊(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葛東升 劉艷 陳霞)民事官司執行難素來是社會關註的焦點,也是困擾司法界的難點。近年來,江蘇省泰州市檢察機關依據修改後民訴法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有效維護了法律權威,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改後民訴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為貫徹落實修改後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執行監督權力,同年10月10日,泰州市檢察院制定出台了《民事執行檢察工作辦案規則》 (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共23條,依據修改後民訴法的精神和“兩高”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對泰州市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程序、監督形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值得一提的是,《規則》進一步強調了“審慎監督”原則,糾正了以往在探索中部分基層檢察院協助法院執行或參與法院現場監督的做法,明確了對當事人不服法院拖延執行或執行不力的申訴案件從嚴審查,只有法院執行裁定、決定或執行行為確實存在違法情況的,才予以監督,對不符合監督條件的案件,要求當事人向法院相關部門反映。
  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眾人划槳開大船。開展民事執行監督,離不開各方支持。在不斷完善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機制的過程中,泰州市檢察機關堅持監督與支持並舉,註重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
  市院層面,借助檢法兩院領導班子定期會商的平臺,共同研討和交流加強民事執行監督的意見和措施,對口業務處室明確了執行監督聯繫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重大典型案件的溝通協作。
  同時,泰州市檢法兩院在溝通協商的基礎上,就加強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確立了四項原則:一是事後救濟原則,即執行監督必須基於當事人已經窮盡法院訴訟程序內的救濟渠道;二是形成共識原則,即執行監督檢察建議一般應在檢法兩部門溝通並形成共識的基礎上發出;三是監督與支持並重原則,即檢察機關重視運用法律監督權支持法院排除執行阻力依法開展執行工作;四是及時處理原則,即檢察機關對當事人的執行監督申請,以及法院對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均應及時處理,避免因處理延遲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或者損害司法公信。
  市院推動,基層院聯動。截至目前,泰州市檢察院下轄的6個基層院已全部與法院建立了民事執行監督協調配合機制,通過會簽一系列加強執行監督的實施辦法,達成司法共識。
  泰州市執行監督工作還得到了該市人大的鼎力支持。2013年3月,泰州市人大常委會在加強和規範執行工作的決議中,就執行監督工作專門作出規定,對全市執行監督規範化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工作規範了,效果增強了。2013年以來,泰州市檢察機關共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24件。從監督方式上看,全部是發出檢察建議,法院採納了23件。
  “民事執行是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執行監督是規範和強化民事訴訟監督的題中應有之義,執行監督對我們來說既是監督,也是規範和支持,我們歡迎監督,也積極配合監督。”泰州市中級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如是說。   (原標題:堅持審慎原則規範民事執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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