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帝豪”傳銷案中山代理商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一年3個月
  本報訊 (記者張翔宇)以“消費養老”項目為“噱頭”,用發展下線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採取“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進行傳銷,上海“家帝豪”系列特大傳銷案今年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宣判。黃某作為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在中山地區註冊公司從事傳銷,近日中山中院以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以發展下線謀取巨額返利
  上海家帝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建華以家帝豪公司的名義推出“消費養老”項目和以贈送公司期權為名,在全國範圍內發展代理商。公司設置了“一級、一級半、二級、三級”的晉級制度,以下線人員繳納費用的38%作為返利,按照層級分配返利。
  2010年,黃某投資5萬元成為家帝豪公司的二級代理商。2011年下半年,黃某因在廣東省及周邊地區直接或間接發展超過400個三級代理商(加盟費共計人民幣400萬元)而晉升成為一級代理商。隨後黃某註冊成立中山市家帝豪貿易行、中山市天之寶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在中山市東區中山四路的鋪位以經營家帝豪公司“消費養老”項目的配送中心為名,通過發展不同層級的代理商以獲得家帝豪公司給付的巨額返利。
  法院審理查明,至案發前,黃某已直接或間接發展三級代理商1075個、二級代理商143個、一級半代理商23個,一級代理商2個。2012年4月16日,警方在中山四路中山市家帝豪貿易行將黃某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黃某以家帝豪公司的名義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消費養老”、贈送公司期權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從參與人員繳納的費用中非法獲利,情節嚴重,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黃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自己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員工,不應在家帝豪公司實施的傳銷犯罪中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黃某並不知道家帝豪公司屬於傳銷組織。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家帝豪公司按照推薦發展加入的先後順序,形成上下級關係,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據此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屬於傳銷組織無疑。
  2014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曹建華等11名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責任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終審判決。中山中院認為,黃某在家帝豪公司及其主管人員的組織、指使下,作為代理商,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中山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沒有認定黃某屬從犯,導致量刑畸重。二審認定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原標題:借“消費養老”組織傳銷 三年發展1000多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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